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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創產業投資抵減暨租稅優惠線上申辦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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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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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投資抵減或所得額減除申請
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投資抵減或所得額減除投資計畫延長或變更/投資情形變更申請
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投資抵減或所得額減除無法完成投資計畫申請
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投資抵減或所得額減除投資計畫完成證明申請
營利事業捐贈文化創意相關支出認列費用或損失
文創產業事業核定符合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申請
文化創意產業研究發展活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公司、有限合夥)
文化創意產業研究發展活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中小企業)
公司研究發展支出加倍減除之認定申請
我國個人研究發展支出加倍減除之認定申請
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適用緩課認定申請
最新消息
投資抵減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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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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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說明
投資
(一)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投資抵減
申請說明
1.
(案例一)導演小君擁有一家影視製作公司,並拍出許多膾炙人口的國片,為了爭取資金挹注,拍出更多好作品,將臺灣特色推廣至國際,他可以向文化部申請核定影視內容製作投資計畫,讓公司的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人得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2.
(案例二)某電信公司與銀行共同成立一個影視娛樂基金,專門從事影視內容的投資,今年已經投資臺流影視公司還有2部臺劇。只要臺流公司影視公司、及2部臺劇的專案發起人向文化部申請核定影視內容製作投資計畫,該電信公司與銀行即可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法令依據
1.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7-1條
2.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投資抵減辦法
附表: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符合一定範圍之事業及專案與投資計畫內容
3.
文化部辦理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投資抵減或所得額減除之申請及審核作業要點
4.
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公告
租稅優惠規定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之投資符合下列規定,得適用投資抵減:
1.
投資對象:經行政院核定之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符合一定範圍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文化創意事業公司、有限合夥事業或專案。
2.
投資方式:以現金投資,且自投資之日起2年內未減少原始投資金額。
3.
抵減方式:
(1)在投資金額20%限度內,自有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年度起5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但每一年度得抵減總額,以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0%為限。
(2)如投資人為創業投資事業,由創業投資事業的營利事業股東或合夥人,依持有該創業投資事業股份或出資額比例,計算該股東或合夥人可享投資抵減金額,自創業投資事業成為投資人第3年度起,按創業投資事業投資年度順序,依序於5年內抵減該創業投資事業之營利事業股東或合夥人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申請方式及期限
線上申請
或紙本申請:
1.
申請人為文化創意事業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依下列期限向文化部提出申請:
(1)屬創立者,自其設立登記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
(2)屬增資擴充者,自其變更登記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
2.
申請人為專案發起人,自投資協議書簽訂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
申請書表
【doc】申請書相關附件
【odf】申請書相關附件
懶人包【pdf】
QA【pdf】
申請流程圖【pdf】
(二)個人投資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所得額減除
申請說明
1.
(案例一)願望音樂公司旗下歌手持續革新創作多種音樂風格,在華語流行音樂界頗具影響力,日前公司剛簽約1組偶像團體,正在籌備最新專輯等,以及多場海內外演唱會,願望音樂公司可以向文化部申請核定聲音內容製作投資計畫,讓公司的個人投資人可以享有投資金額自所得額減除的租稅優惠。
2.
(案例二)創意映畫公司正在籌劃一部以臺灣歷史文化為主軸的動畫劇集(專案),目前已有多位企業老闆決定支持投資,也獲得文化內容策進院執行的國發基金投資,創意映畫公司可以向文化部申請核定動畫製作投資計畫,讓這個動畫專案的個人投資人可以享有投資金額自所得額減除的租稅優惠。
法令依據
1.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7-2條
2.
個人投資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所得額減除辦法
3.
文化部辦理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投資抵減或所得額減除之申請及審核作業要點
4.
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公告
租稅優惠規定
個人之投資符合下列規定,得適用投資金額自所得額減除:
1.
投資對象:經行政院核定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符合一定範圍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成立未滿2年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有限合夥事業,或由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共同投資之專案。
2.
投資方式:以現金投資,且對同一公司、事業或專案當年度投資金額達50萬元,並取得該公司或事業之新發行股份或出資額,持有期間達2年。
3.
減除方式:在投資金額50%限度內,自持有期間屆滿2年之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但當年度得減除總額以不超過300萬元為限。
申請方式及期限
線上申請
或紙本申請:
1.
申請人為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依下列期限向文化部提出申請:
(1)屬創立者,自其設立登記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
(2)屬增資擴充者,自其變更登記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
2.
申請人為專案發起人,自投資協議書簽訂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
申請書表
【doc】申請書相關附件
【odf】申請書相關附件
註:
1.請一併於投資計畫中說明申請人或專案投資項目,符合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之資格條件,並檢附證明資料。
2.如申請投資專案者,需一併檢附專案發起人與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或其授權人簽定之投資協議書。
懶人包【pdf】
QA【pdf】
申請流程圖【pdf】
(三)個人投資新創事業公司所得減除
申請說明
(案例)小影在業界從事特效製作多年,累積一定的實績與人脈,並打算自己創業,為了吸引天使投資人關注與投入,他可以向文化部申請核定自己的公司為「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讓公司的個人投資人可以享有投資金額自所得額減除的租稅優惠。
法令依據
1.
產業創新條例第23-2條
2.
個人投資新創事業公司所得減除辦法
3.
文化部審查文化創意事業符合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作業須知
租稅優惠規定
個人符合下列條件之投資,得在投資金額50%內,自持有期間屆滿2年的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每年減除金額以300萬元為限。
1.
以現金投資成立未滿2年,且經文化部核定的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
2.
對同一公司當年度投資達100萬元,並取得新發行股份,持有期間達2年。
申請方式及期限
線上申請
或紙本申請。
公司應於設立登記日起2年內向文化部提出申請。
申請書表
產業創新條例-核定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暨核准投資計畫申請資料格式【zip】
產業創新條例-投資計畫完成證明申請資料格式【zip】
產業創新條例-計畫延長或變更申請資料格式【zip】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zip】
捐贈
營利事業捐贈文化創意相關支出認列費用或損失
申請說明
(案例)科技公司創辦人陳總非常喜愛藝術表演,打算為公司進行年度ESG規劃,由公司購買表演票券送給廠區附近學校的學生,或是贊助劇團到偏鄉免費公演,盼讓更多人有機會參與文化體驗,同時陳總也可以為公司向文化部申請核發證明文件,以利捐贈支出得列報費用或損失。
法令依據
1.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6條
2.
營利事業捐贈文化創意相關支出認列費用或損失實施辦法
3.
文化部辦理營利事業捐贈文化創意相關支出認列費用或損失作業要點
租稅優惠規定
營利事業符合下列條件之捐贈,捐贈總額在1,000萬元或所得額10%內,得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受所得稅法第36條第2款(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得列報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得超過所得額10%)限制。
1.
購買由國內文化創意事業原創之產品或服務,並經由學校、機關、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
2.
偏遠地區舉辦之文化創意活動。
3.
捐贈文化創意事業成立育成中心。
4.
其他經文化部認定之事項。
申請方式及期限
線上申請
或紙本申請:
營利事業應於捐贈當年度之會計年度終了後的1個月內,向文化部申請核發證明文件。
申請書表
文化部營利事業捐贈文化創意相關支出認列費用或損失-申請書 【doc】
【odf】
研發及其他
(一)文創產業研究發展活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
申請說明
(案例)樂樂劇團每年都會推出一部新劇目,也積極投入各種科技應用,為觀眾帶來沉浸式的體驗感受,針對樂樂劇團投入新劇目創作、科技應用的研究發展支出,可以向文化部申請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法令依據
1.
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
2.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3.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
4.
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5.
中小企業認定標準
6.
文化部審查文化創意產業研究發展活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作業要點
抵減規定
1.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入研究發展,並符合下列條件,得選擇於支出金額15%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於支出金額10%內,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但每年抵減金額不得超過當年度應納稅額的30%。
(1)最近3年內未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
(2)研究發展符合規定活動態樣之一,且具高度之創新。
2.
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入研究發展並符合下列條件,其抵減方式同上。
(1)最近3年內未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
(2)研究發展符合規定活動態樣之一,且具一定創新程度。
3.
研究發展支出,指從事研發活動之下列費用:
(1)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薪資。
(2)具完整進、領料紀錄,並能與研究計畫及紀錄或報告相互勾稽,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之消耗性器材、原料、材料及樣品之費用。
(3)專為研究發展購買或使用之專利權、專用技術及著作權之當年度攤折或支付費用。
(4)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之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之費用。
(5)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參與研究發展專業知識之教育訓練費用。
4.
涉及下列之研究發展支出,應另向文化部申請專案認定:
(1)專為研究發展購買或使用之專用技術之當年度攤折或支付費用。
(2)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之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之費用。
(3)委託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外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費用。
(4)與國內外公司、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共同研究發展所為之支出。
申請方式及期限
線上申請
或紙本申請:
1.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向文化部申請研發活動認定。
2.
若有研究發展支出需專案認定者,應於辦理費用發生當年度、首次攤折或分攤支出之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與研發活動認定併案提出。
申請書表
研究發展活動審查意見申請書表件【doc】
研究發展活動審查意見申請書表件【odt】
文化創意產業研究發展支出項目建議表【pdf】
(二)我國個人或公司研究發展支出加倍減除
申請說明
(案例)天天公司是一家動畫製作公司,自行開發數個IP人物角色並擁有智慧財產權,為了延伸IP的附加價值,公司已將IP授權給另一家經紀公司開發貼圖、公仔,並取得授權金,天天公司可以向文化部申請研發支出加倍減除。
法令依據
1.
產業創新條例第12-1條第1項
2.
我國個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加倍減除辦法
3.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抵減規定
我國個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將自行研發所有之智慧財產權,讓與或授權他人使用並符合下列條件,在其讓與或授權取得之收益範圍內,得就當年度研究發展支出金額200%內自當年度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中減除。
1.
若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其最近3年內未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且其研究發展支出及研究發展活動之認定應符合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相關規定,並以依該辦法核定之金額為限。
2.
若為我國個人,其適用得減除之研究發展支出,以讓與或授權當年度所發生與該智慧財產權相關之研究發展成本及必要費用為限。
3.
受讓人或被授權人以企業、國內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為限。
申請方式及期限
線上申請
或紙本申請:
1.
智慧財產權認定:我國個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應於讓與或授權智慧財產權次日起至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日前2個月內,向受讓或被授權人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認定。
2.
研發活動認定:另屬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者,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向文化部申請認定。
註:文創產業研究發展活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及我國個人或公司研究發展支出加倍減除擇一適用。
申請書表
公司研究發展支出加倍減除之認定申請書【doc】
公司研究發展支出加倍減除之認定申請書【odf】
個人研究發展支出加倍減除之認定申請書【doc】
個人研究發展支出加倍減除之認定申請書【odf】
(三)個人出售未上市櫃新創事業公司之股票所得免計入課稅
申請說明
(案例)小影成立一家特效製作公司剛滿3年,目前也還未上市櫃,他可以向文化部申請核定自己的公司為「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讓公司股東出售股票時的交易所得免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課稅。
法令依據
1.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
2.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認定辦法
3.
文化部審查文化創意事業符合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作業須知
租稅優惠規定
個人從事符合以下條件之公司股票交易所得,免予計入個人的基本所得額課稅。
1.
交易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的公司所發行或私募的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的證書。
2.
該公司屬文化部核定的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設立未滿5年者。
申請方式及期限
線上申請
或紙本申請:
公司應於設立登記日起5年內,檢附申請書、營運計畫、公司設立登記及最近一次變更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等向文化部提出申請。
申請書表
文創產業事業核定符合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申請書(所得基本稅額條例)【doc】
文創產業事業核定符合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申請書(所得稅額基本條例)【odf】
文創產業事業核定符合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營運計畫參考格式【doc】
文創產業事業核定符合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營運計畫參考格式【odf】
(四)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適用緩課
申請說明
(案例)王作家近期完成了一本小說,獲得影視製作公司的青睞,正在洽談改編及影視化。若該影視製作公司欲增資發行股票,王作家若選擇以劇本作價抵繳股款,並取得公司股票,該入股得緩課個人所得稅。
註:作價入股,指在公司設立時或增資時,出資人可根據法律和公司章程規定,按照認股協議約定向公司交付現金以外的財產(技術或智慧財產權)來認購股權。
法令依據
1.
產業創新條例第12-1條第2、3項
2.
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第3-3條
3.
產業創新條例緩課所得稅適用辦法
4.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1條
5.
受理個人或中小企業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五條之一規定申請免徵所得稅作業要點
租稅優惠規定
1.
產業創新條例第12-1條第2、3項
(1)我國個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將自行研發所有之智慧財產權,讓與或授權公司自行使用,所取得之新發行股票,得選擇免予計入取得股票當年度應課稅所得額課稅。但該股票於實際轉讓或帳簿劃撥至開設之有價證券保管劃撥帳戶時,應依全部轉讓價格、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時之時價或撥轉日之時價作為收益計算所得並申報課徵所得稅。
(2)個人選擇免計入取得股票當年度課稅所得額課稅者,持有股票且提供該股票發行公司前項智慧財產權之應用相關服務累計達 2 年者,其取得之股票於實際轉讓或帳簿劃撥至開設之有價證券保管劃撥帳戶時,其全部轉讓價格、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時之時價或撥轉日之時價,高於取得股票之價格者,以「取得股票之價格」,作為該轉讓或撥轉年度之收益,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所得並申報課徵所得稅。
2.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1
(1)中小企業、個人以其享有所有權之智慧財產權,讓與非屬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所取得之新發行股票,免予計入該當年度所得額課稅。
(2)所取得之股票於實際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時,應將全部轉讓價格,或贈與、遺產分配時之時價作為該轉讓、贈與或遺產分配年度之收益,並於扣除取得前開股票之相關而尚未認列之費用或成本後,申報課徵所得稅。
申請方式及期限
1.
產業創新條例第12-1條第2、3項
(1)
線上申請
或紙本申請
(2)發行股票之公司應於其設立登記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核准之次日起4個月內向文化部申請認定。
2.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1
受讓智慧財產權之股票發行公司應於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准本次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增資函之日起至次年度5月底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公司所在地國稅局申請適用本項租稅優惠規定,逾期不予受理。
申請書表
申請書【doc】
申請書【odf】
緩繳(課)稅明細【excel】
緩繳(課)稅明細【ods】
聲明書範例【doc】
聲明書範例【odf】
我國個人持有股票且提供智慧財產權應用相關服務屆滿二年資料表【doc】
我國個人持有股票且提供智慧財產權應用相關服務屆滿二年資料表【odf】
提供智慧財產權相關應用服務約定書【doc】
提供智慧財產權相關應用服務約定書【doc】
提供智慧財產權相關應用服務約定書【o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