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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研究發展支出加倍減除之認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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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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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別

如需更新申請單位資料請「修改會員資料」(點選網站右上方申請人名稱處)

公司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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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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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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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會計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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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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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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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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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絡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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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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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開始日

選取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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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讓或被授權人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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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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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讓或被授權人產業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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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運用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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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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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附證明文件

  1. 智慧財產權讓與或授權之契約書。
  2. 智慧財產權權利證書影本或律師、會計師或其他負相當法律責任之專業人員調查智慧財產權之意見書。
  3. 智慧財產權評價報告、技術說明及相關文件。
  4. 足資證明該智慧財產權為自行研發之相關文件。
  5. 智慧財產權讓與或授權明細表。
  6.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檔案格式:
單檔大小: 0MB

申請注意事項

  • 公司應於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日2個月前,檢附右列文件向本部申請認定。
  • 前項檢附之各項文件,若涉及機密性,請公司詳實註記並自行妥為處理。
  • 申請日之認定,以申請書送達本部之日為準;但以掛號郵寄方式提出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所載日期為準。
  • 公司依「我國個人或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加倍減除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提出申請者,請另依「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相關規定申請認定公司當年度研究發展支出及研究發展活動。
  • 依產業創新條例第70條第1項規定,已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獎勵、補助者,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覆享有本條例所定之獎勵或補助。

其他

  • 本部認定結果將函復申請人,並副知公司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
  • 申請人檢附之文件將留存本部,不予發還;若有需要,請自行備份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