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會員登入載入中

登入

開放國家戰略重點文創產業投資抵減申請囉!

  • 公司、有限合夥事業或個人,投資文創公司、
  • 有限合夥事業或專案,即可抵減營利事業
  • 所得稅額或自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内減除

最新消息

NEWS

🎬 2026 #文創產業政策資源說明會(臺中場)|5/22 熱烈報名中!

為推動文化創意產業發展,並強化影視與在地資源之鏈結,文化部攜手臺中市政府新聞局及臺中市影視發展基金會,共同辦理本次「文創產業政策資源說明會」。

本次活動聚焦臺中影視協拍機制與相關補助措施,以及文創產業投資抵減與租稅優惠制度,協助業者與投資人掌握政策資源、理解申請條件及實務運用方式。透過政策說明與現場交流,期能提升文化內容產製動能,並促進產業發展環境之優化。

誠摯邀請有意申請文創產業租稅優惠之業者,以及關注文創產業發展之企業與投資人踴躍報名參與。


活動亮點
🎥 影視前線|掌握臺中協拍機制與最新補助措施
💰 政策解析|文創投資抵減與租稅優惠說明
🧭 實務指引|協助了解申請流程與資源運用方式


👥 適合參加對象
✔ 影視業者|了解臺中協拍機制、申請影視補助
✔ 文創業者|掌握文創投資抵減與租稅優惠
✔ 投 資  人|有意投資文創產業、文創專案之企業或個人


📍 活動資訊
🗓  時間|115年5月22日(五)14:00
📌 地點|中山73影視藝文空間 1樓多功能展演空間(臺中市中區中山路73號)

🔗 報名連結|https://reurl.cc/3kbpaV


主辦單位|文化部

合作單位|臺中市政府新聞局、臺中市影視發展基金會

執行單位|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

教學影片

VIDEO

常見問題

Q&A
  • 112年5月31日總統公布修正文創法,新增第27-1條、第27-2條及第27-3條,公司、有限合夥事業及個人,投資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符合一定範圍,得分別適用營利事業投資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個人投資金額減除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的租稅優惠。
  • 根據文創法第27-1條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凡投資符合下列規定,得適用投資抵減:

    1.投資對象:經行政院核定之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符合一定範圍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文化創意事業公司、有限合夥事業或專案。

    2.投資方式:以現金投資,且自投資之日起2年內未減少原始投資金額。

    3.抵減方式:在投資金額20%限度內,自有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年度起5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但每一年度得抵減總額,以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0%為限。

  • 根據文創法第27-1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投資人(公司、有限合夥事業)如屬創業投資事業時,凡投資符合下列規定,得適用投資抵減:

    1.投資對象:經行政院核定之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符合一定範圍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文化創意事業公司、有限合夥事業或專案。

    2.投資方式:以現金投資,且自投資之日起2年內未減少原始投資金額。

    3.抵減方式:

    (1) 由創業投資事業的營利事業股東或合夥人,依持有該創業投資事業股份或出資額比例,計算可享投資抵減金額,自創業投資事業成為投資第3年度,按創業投資事業投資年度順序,依序於5年內抵減該創業投資事業之營利事業股東或合夥人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2) 每一年度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該營利事業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0%為限。

  • 根據文創法第27-2條規定,投資人為個人時,凡投資符合下列規定,得適用投資金額減除:

    1.投資對象:經行政院核定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符合一定範圍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成立未滿2年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有限合夥事業,或由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共同投資之專案。

    2.投資方式:以現金投資,且對同一公司、事業或專案當年度投資金額達50萬元,並取得該公司或事業之新發行股份或出資額,持有期間達2年。

    3.減除方式:在投資金額50%限度內,自持有期間屆滿2年之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但當年度得減除總額以不超過300萬元為限。 

檔案下載

DOWNLO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