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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創意事業辦理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適用延緩繳稅或緩課認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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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事項

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12條之1暨施行細則第3條之3規定申請認定:
自行研發所有之智慧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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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別

發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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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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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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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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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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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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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絡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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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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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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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交付日

選取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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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價總金額

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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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股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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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價總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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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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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附文件

  1. 董事會議事錄、股東會議事錄(未涉及修正公司章程者免附)、公司登記或變更登記前、後之證明文件及股票交付日證明文件等資料。
  2. 當次認股之智慧財產權讓與或授權之契約書影本,應載明智慧財產權作價總額、取得股票種類、每股發行價格及股數(併附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適用緩課所得稅明細)。
  3. 智慧財產權權利證書影本,該智慧財產權屬無證書者,應附律師、會計師或其他負相當法律責任之專業人員調查智慧財產權之意見書;智慧財產權評價報告、技術說明及相關文件。
  4. 讓與或授權智慧財產權之個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因當次認股取得實體股票者,附該股票影本;屬無實體發行者,附無實體發行登錄申請書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掣發之無實體發行登錄證明影本。
  5. 讓與或授權智慧財產權之個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擇定適用緩課所得稅之聲明書;足資證明該智慧財產權為自行研發之佐證資料。
  6. 個人適用本條例第12條之1第3項規定者,發行股票之公司應於依前項規定申請認定時,併附個人提供發行股票之公司智慧財產權應用相關服務約定書,無申請則免附。

檔案格式:
單檔大小: 0MB

申請注意事項

  • 發行股票之公司應於其設立登記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核准之次日起4個月內,檢附檔案上傳之標註文件向本部申請認定。
  • 前項檢附之各項文件,若涉及機密性,請公司詳實註記並自行妥為處理。
  • 申請日之認定,以申請送件日期為準。
  • 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2條之1第3項者,發行股票之公司應於個人符合持有股票且提供智慧財產權之應用相關服務累計達2年條件之日起2個月內,檢附證明文件送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並將該文件副知公司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
  • 依產業創新條例第70條第1項規定,已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獎勵、補助者,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覆享有本條例所定之獎勵或補助。

其他

  • 本部認定結果將函復申請人,並副知公司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
  • 公司檢附之文件將留存本部,不予發還;公司若有需要,請自行備份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