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5月「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由總統公布,增加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公司、有限合夥事業或專案的投資抵減優惠,且影視音開發、產製、流通全部納入適用範圍,並自112年12月1日開始受理申請。
此外,為鼓勵文化創意事業創新發展,其投入研究發展支出可依「產業創新條例」、「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相關規定,享有租稅優惠優惠。
「投資臺灣內容正著時」,文化部持續以投資、補助資源整合,文化ESG及租稅優惠等各項政策工具,鼓勵民間資金挹注文化創意產業,並支持文化創意事業茁壯,期盼加速產業生態系發展,共同壯大臺灣內容成為文化黑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