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文創產業事業核定符合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申請

*

申請事項

*

產業別

公司名稱

-

代表人

-

統一編號

-

公司地址

-

公司設立登記日期

-

登記文號

-

聯絡人

-

聯絡電話

-

e-mail

-

傳真

-

公司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

-
投資人名冊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人1

您還可以輸入200個字
如投資有限合夥事業、專案,無須填列此欄
您還可以輸入200個字
新臺幣元
選取日期

個人投資人1

您還可以輸入200個字
新臺幣元
選取日期
*

檢附證明文件

  1. 捐贈或支出證明影本
  2. 從事文化創意事業證明文件
  3. 以公開、無償方式舉辦文化創意活動之相關證明文件(如活動成果報告書或相關文宣品與媒體報導)

檔案格式:
單檔大小: 0MB

申請注意事項

  • 申請事項:
    • 「個人投資新創事業公司所得減除辦法」:公司應於設立登記日起2年內,並於118年12月31日前,檢附右列文件向本部申請核定。逾期申請者,本部不予受理。
    •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認定辦法」:公司應於設立登記日起5年內,檢附右列文件向本部申請核定。逾期申請者,本部不予受理。
  • 前開日期之認定,以申請書送達本部之日為準;掛號郵寄方式提出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所載日期為準。
  • 檢附之各項文件,將留存本部,不予發還,公司若有需要,請自行備份留存。另若涉及機密性,請公司詳實註記並自行妥為處理。
  • 依本辦法第5條規定,個人交易未上市櫃股票適用第2條規定者,該未上市櫃股票之發行或私募公司應於交易日前,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3條第1項規定核定為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但於110年6月30日以前交易未上市櫃股票者,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之核定得延至110年6月30日。
  • 依本辦法第6條第6項規定,經本部核定符合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者,本部及財政部應於網站公開公司名稱、統一編號、設立登記日及適用資格有效期間資訊。

其他

  • 本部核定結果將函復申請人,並副知申請人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
  •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認定辦法」第6條第1項申請核定公司符合第3條第1項規定,公司於核定函有效期間屆滿前且自設立登記日起算未滿5年,如符合認定辦法相關規定,仍得依本辦法第6條第1項向本部申請核定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
  • 依「個人投資新創事業公司所得減除辦法」第2條及第4條規定,個人於106年11月24日至118年12月31日期間內,投資成立未滿2 年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並符合投資金額、持股期間等規定者,始適用本租稅優惠。因涉及個人投資人權益,請公司與個人投資人注意前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