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文創法第27-1條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凡投資符合下列規定,得適用投資抵減:
1.投資對象:經行政院核定之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符合一定範圍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文化創意事業公司、有限合夥事業或專案。
2.投資方式:以現金投資,且自投資之日起2年內未減少原始投資金額。
3.抵減方式:在投資金額20%限度內,自有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年度起5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但每一年度得抵減總額,以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0%為限。
根據文創法第27-1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投資人(公司、有限合夥事業)如屬創業投資事業時,凡投資符合下列規定,得適用投資抵減:
1.投資對象:經行政院核定之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符合一定範圍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文化創意事業公司、有限合夥事業或專案。
2.投資方式:以現金投資,且自投資之日起2年內未減少原始投資金額。
3.抵減方式:
(1) 由創業投資事業的營利事業股東或合夥人,依持有該創業投資事業股份或出資額比例,計算可享投資抵減金額,自創業投資事業成為投資第3年度,按創業投資事業投資年度順序,依序於5年內抵減該創業投資事業之營利事業股東或合夥人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2) 每一年度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該營利事業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0%為限。
根據文創法第27-2條規定,投資人為個人時,凡投資符合下列規定,得適用投資金額減除:
1.投資對象:經行政院核定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符合一定範圍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成立未滿2年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有限合夥事業,或由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共同投資之專案。
2.投資方式:以現金投資,且對同一公司、事業或專案當年度投資金額達50萬元,並取得該公司或事業之新發行股份或出資額,持有期間達2年。
3.減除方式:在投資金額50%限度內,自持有期間屆滿2年之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但當年度得減除總額以不超過300萬元為限。
影視內容產業、聲音內容產業之開發、產製、流通,並符合下列一定範圍:
1.影視內容一定範圍:
漫畫、小說、遊戲等故事開發導入劇本創作;影視內容製作;攝影棚與片場經營、專供影視內容製作使用之科技技術應用(特效、後製)、演員培育;影視內容發行、電影院播映國片等。
2.聲音內容一定範圍:
詞、曲、編曲以及聲音節目創作;聲音內容製作;錄音室經營、專供聲音內容製作使用之科技技術應用、歌手培育、聲音內容發行、演唱會、劇場、展演空間等。
影視內容、聲音內容之類型,包括但不限於科技應用之沉浸式體驗方式。
1.除了公司、有限合夥事業以外,本次修法新增專案之投資抵減,更符合業界實務。
2.凡是投資計畫內容屬於執行國家戰略重點文創產業一定範圍業務,並在112年6月2日後簽訂投資協議書之專案,皆可由專案發起人向本部提出申請。
3.專案發起人以依我國法令設立之公司、有限合夥事業、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為限。
1.由「被投資方」(文化創意事業公司、有限合夥事業或專案發起人)檢附應備文件向文化部申請核定為文創事業公司、有限合夥事業或專案,或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有限合夥事業或專案,同時申請核定投資計畫。
2.應於122年6月1日以前,依據下列規定期限,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1)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屬創立或增資擴充者:自設立登記或變更登記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
(2) 專案發起人:自投資協議書簽訂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
3.若是於本次文創法修正施行(112年6月2日)至辦法發布前,創立、增資擴充或簽訂專案投資協議書者,應於辦法發布日起算6個月內提出申請。
1.可以。
2.被投資方如同時符合成立未滿2年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或由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共同投資之專案,可一併申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抵減(文創法第27-1條)及個人投資金額自所得額減除(文創法第27-2條)。
投資期間達2年即可抵減,無須等待投資計畫完成。抵減步驟如下:
1.步驟一:由申請人(被投資方)在投資人出資滿2年之次年1月底前,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核發投資抵減稅額/投資額減除稅額證明書,並提供投資人。
2.步驟二:由投資人辦理稅捐抵減(減除)年度年度之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具上開證明書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稅捐抵減/所得額減除。
(1) 如為公司或有限合夥投資人:自有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年度起5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每年抵減上限為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0%。
(2) 如為個人投資人:應於辦理投資期間達2年之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減除上限為300萬元。
1.申請人應於投資計畫核定日之次日起算3年內完成投資計畫,得申請延長1年。但遇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事由者,得申請延長全程計畫完成期限為6年。
2.申請人應於投資計畫完成日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檢附足資證明完成投資計畫之資料;各項支出明細表、支出證明及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銀行專戶資料;最近一次變更登記證明文件等,向文化部申請核發完成證明。
3.欲申請投資計畫延長者,應於期限屆滿前6個月內,敘明理由、欲延長時間及相關證明資料向文化部提出申請。
4.若申請投資計畫延長,經文化部否准,仍應按原核定計畫執行,並於投資計畫完成日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向文化部申請核發完成證明,或於期限屆滿後6個月內,通知本部無法完成投資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