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說明
- (案例)樂樂劇團每年都會推出一部新劇目,也積極投入各種科技應用,為觀眾帶來沉浸式的體驗感受,針對樂樂劇團投入新劇目創作、科技應用的研究發展支出,可以向文化部申請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法令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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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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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減規定
- 1.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入研究發展,並符合下列條件,得選擇於支出金額15%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於支出金額10%內,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但每年抵減金額不得超過當年度應納稅額的30%。
(1)最近3年內未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
(2)研究發展符合規定活動態樣之一,且具高度之創新。 - 2.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入研究發展並符合下列條件,其抵減方式同上。
(1)最近3年內未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
(2)研究發展符合規定活動態樣之一,且具一定創新程度。 - 3.研究發展支出,指從事研發活動之下列費用:
(1)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薪資。
(2)具完整進、領料紀錄,並能與研究計畫及紀錄或報告相互勾稽,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之消耗性器材、原料、材料及樣品之費用。
(3)專為研究發展購買或使用之專利權、專用技術及著作權之當年度攤折或支付費用。
(4)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之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之費用。
(5)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參與研究發展專業知識之教育訓練費用。 - 4.涉及下列之研究發展支出,應另向文化部申請專案認定:
(1)專為研究發展購買或使用之專用技術之當年度攤折或支付費用。
(2)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之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之費用。
(3)委託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外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費用。
(4)與國內外公司、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共同研究發展所為之支出。
申請方式及期限
- 線上申請或紙本申請:
- 1.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向文化部申請研發活動認定。
- 2.若有研究發展支出需專案認定者,應於辦理費用發生當年度、首次攤折或分攤支出之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與研發活動認定併案提出。
申請說明
- (案例)天天公司是一家動畫製作公司,自行開發數個IP人物角色並擁有智慧財產權,為了延伸IP的附加價值,公司已將IP授權給另一家經紀公司開發貼圖、公仔,並取得授權金,天天公司可以向文化部申請研發支出加倍減除。
抵減規定
- 我國個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將自行研發所有之智慧財產權,讓與或授權他人使用並符合下列條件,在其讓與或授權取得之收益範圍內,得就當年度研究發展支出金額200%內自當年度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中減除。
- 1.若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其最近3年內未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且其研究發展支出及研究發展活動之認定應符合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相關規定,並以依該辦法核定之金額為限。
- 2.若為我國個人,其適用得減除之研究發展支出,以讓與或授權當年度所發生與該智慧財產權相關之研究發展成本及必要費用為限。
- 3.受讓人或被授權人以企業、國內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為限。
申請方式及期限
- 線上申請或紙本申請:
- 1.智慧財產權認定:我國個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應於讓與或授權智慧財產權次日起至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日前2個月內,向受讓或被授權人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認定。
- 2.研發活動認定:另屬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者,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向文化部申請認定。 註:文創產業研究發展活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及我國個人或公司研究發展支出加倍減除擇一適用。
申請說明
- (案例)小影成立一家特效製作公司剛滿3年,目前也還未上市櫃,他可以向文化部申請核定自己的公司為「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讓公司股東出售股票時的交易所得免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課稅。
租稅優惠規定
- 個人從事符合以下條件之公司股票交易所得,免予計入個人的基本所得額課稅。
- 1.交易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的公司所發行或私募的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的證書。
- 2.該公司屬文化部核定的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設立未滿5年者。
申請方式及期限
- 線上申請或紙本申請:
- 公司應於設立登記日起5年內,檢附申請書、營運計畫、公司設立登記及最近一次變更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等向文化部提出申請。
申請說明
- (案例)王作家近期完成了一本小說,獲得影視製作公司的青睞,正在洽談改編及影視化。若該影視製作公司欲增資發行股票,王作家若選擇以劇本作價抵繳股款,並取得公司股票,該入股得緩課個人所得稅。
註:作價入股,指在公司設立時或增資時,出資人可根據法律和公司章程規定,按照認股協議約定向公司交付現金以外的財產(技術或智慧財產權)來認購股權。
法令依據
- 1.
- 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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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優惠規定
- 1.產業創新條例第12-1條第2、3項
(1)我國個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將自行研發所有之智慧財產權,讓與或授權公司自行使用,所取得之新發行股票,得選擇免予計入取得股票當年度應課稅所得額課稅。但該股票於實際轉讓或帳簿劃撥至開設之有價證券保管劃撥帳戶時,應依全部轉讓價格、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時之時價或撥轉日之時價作為收益計算所得並申報課徵所得稅。
(2)個人選擇免計入取得股票當年度課稅所得額課稅者,持有股票且提供該股票發行公司前項智慧財產權之應用相關服務累計達 2 年者,其取得之股票於實際轉讓或帳簿劃撥至開設之有價證券保管劃撥帳戶時,其全部轉讓價格、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時之時價或撥轉日之時價,高於取得股票之價格者,以「取得股票之價格」,作為該轉讓或撥轉年度之收益,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所得並申報課徵所得稅。 - 2.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1
(1)中小企業、個人以其享有所有權之智慧財產權,讓與非屬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所取得之新發行股票,免予計入該當年度所得額課稅。
(2)所取得之股票於實際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時,應將全部轉讓價格,或贈與、遺產分配時之時價作為該轉讓、贈與或遺產分配年度之收益,並於扣除取得前開股票之相關而尚未認列之費用或成本後,申報課徵所得稅。
申請方式及期限
- 1.產業創新條例第12-1條第2、3項
(1)線上申請或紙本申請
(2)發行股票之公司應於其設立登記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核准之次日起4個月內向文化部申請認定。 - 2.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1
受讓智慧財產權之股票發行公司應於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准本次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增資函之日起至次年度5月底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公司所在地國稅局申請適用本項租稅優惠規定,逾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