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營利事業捐贈文化創意相關支出認列費用或損失
申請說明
- 科技公司創辦人陳總非常喜愛藝術表演,打算為公司進行年度ESG規劃,由公司購買表演票券送給廠區附近學校的學生,或是贊助劇團到偏鄉免費公演,盼讓更多人有機會參與文化體驗,同時陳總也可以為公司向文化部申請核發證明文件,以利捐贈支出得列報費用或損失。
抵減規定
- 營利事業符合下列條件之捐贈,捐贈總額在1,000萬元或所得額10%內,得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受所得稅法第36條第2款(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得列報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得超過所得額10%)限制。
- 1.購買由國內文化創意事業原創之產品或服務,並經由學校、機關、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
- 2.偏遠地區舉辦之文化創意活動。
- 3.捐贈文化創意事業成立育成中心。
- 4.其他經文化部認定之事項。
申請方式及期限
- 採紙本申請(線上申請陸續開放):
- 營利事業應於捐贈當年度之會計年度終了後的1個月內,向文化部申請核發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