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依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投資抵減辦法》第7條及《個人投資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所得額減除辦法》第7條規定,有關投資抵減稅額證明書及投資額減除證明書之申請,說明如下:
- 由被投資之公司、有限合夥事業或專案發起人(即申請人),於取得文化部核發之投資計畫核定函後,應於投資人投資期間屆滿2年之次年1月底前,以紙本公文方式,向申請人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包括臺北國稅局、高雄國稅局、北區國稅局、中區國稅局及南區國稅局)提出申請。
- 如投資人採分次、分年度注資者,應依實際投資年度分年申請
- 申請注意事項、說明簡報、申請函(參考格式)詳檔案下載
各地區國稅局聯絡方式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02) 2311-371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03) 339-6789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04) 2305-111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07) 725-6600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06) 222-3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