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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適用延緩繳稅資料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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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別

發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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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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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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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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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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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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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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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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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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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附文件

  1. 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適用延緩繳稅明細表電子檔
    檔名請標明「INCSRS_公司統編_申請年度月份.xls」(例:INCSRS_12345678_10501.xls)

檔案格式:
單檔大小: 0MB

申請注意事項

  • 依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之5規定,公司應於發放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次年度1月底前,將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延緩繳稅相關文件資料送本部備查,並將該文件副知公司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又依經濟部105年12月19日經工字第10504606250號令,前開規定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屬員工認股權憑證,或訂有限制轉讓期間,須俟員工執行權利日或股票可處分日始能計算該員工適用延緩繳稅之所得額者,公司得於員工執行權利日或股票可處分日年度之次年度1 月底前將前開資料造冊送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並將該文件副知公司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
  • 本部受理對象為本部主管之文化創意產業別公司(非屬本部主管之文化創意產業別業者,請按產業別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
  • 公司申請備查所檢附之各項文件,若涉及機密性,請公司詳實註記並自行妥為處理。另公司檢附之文件將留存本部,不予發還,若有需要請自行備份留存。
  • 公司董事會議事錄、股東會議事錄、公司登記或變更登記及其他相關文件資料,由公司自行留存,如申請案有疑義,再予以抽查。
  • 申請日之認定,以申請送件日期為準。
  • 依產業創新條例第70條第1項規定,已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獎勵、補助者,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覆享有本條例所定之獎勵或補助。
  • 另有關延緩繳稅之申報程序,請依「個人或公司適用產業創新條例延緩繳稅及緩課所得稅辦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