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文創法第27-1條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凡投資符合下列規定,得適用投資抵減:
1.投資對象:經行政院核定之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符合一定範圍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文化創意事業公司、有限合夥事業或專案。
2.投資方式:以現金投資,且自投資之日起2年內未減少原始投資金額。
3.抵減方式:在投資金額20%限度內,自有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年度起5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但每一年度得抵減總額,以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0%為限。
根據文創法第27-1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投資人(公司、有限合夥事業)如屬創業投資事業時,凡投資符合下列規定,得適用投資抵減:
1.投資對象:經行政院核定之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符合一定範圍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文化創意事業公司、有限合夥事業或專案。
2.投資方式:以現金投資,且自投資之日起2年內未減少原始投資金額。
3.抵減方式:
(1) 由創業投資事業的營利事業股東或合夥人,依持有該創業投資事業股份或出資額比例,計算可享投資抵減金額,自創業投資事業成為投資第3年度,按創業投資事業投資年度順序,依序於5年內抵減該創業投資事業之營利事業股東或合夥人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2) 每一年度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該營利事業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0%為限。
根據文創法第27-2條規定,投資人為個人時,凡投資符合下列規定,得適用投資金額減除:
1.投資對象:經行政院核定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符合一定範圍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成立未滿2年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有限合夥事業,或由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共同投資之專案。
2.投資方式:以現金投資,且對同一公司、事業或專案當年度投資金額達50萬元,並取得該公司或事業之新發行股份或出資額,持有期間達2年。
3.減除方式:在投資金額50%限度內,自持有期間屆滿2年之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但當年度得減除總額以不超過300萬元為限。